2017-06-05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万柳学区燃气管线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海淀区万柳中路29号规划红线内至引入口燃气管线设施和调压箱的维修、检修工作,由与中心签约的燃气维保单位负责;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和确认。


       第二条 燃气调压箱至公寓各区域的管线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根据使用地点和燃气用途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检修及管道设施泄漏检测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燃气调压箱至锅炉房的管线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由热力站站长负责,管道泄漏检测每月不少于1次。


       (二)燃气调压箱至食堂的管线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由食堂经理负责,管道泄漏检测每月不少于1次。


       (三)燃气调压箱至居住区的管线和燃气用具,由安保部主管负责,每半年不少于1次管道检查和泄漏检测。


       (四)燃气调压箱至底商的管线、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各底商负责,经营部负责督促底商的检查与协调事宜。


       (五)住户对于燃气设施的报修由运行部处理,运行部对维修后的燃气器具进行检测。


       (六)园区内燃气管道连接软管每两年更换一次,由运行部负责更换,同时对更换质量负责。


       第三条 安保部、保洁部、前厅部、运行部工作人员在入户保洁、服务和维修时若发现有燃气泄露等现象,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报告;主管根据上述分工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给中心主管安全工作的主任。


       第四条 热力站、食堂的工作人员发现有燃气泄露等现象,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遇有重大隐患时,各部门主管必须随时向中心主管安全的主任报告。


       第六条 上述规定的各部门的泄漏检测工作要统一记录,每年交由安保部统一装订保管。


       第七条 燃气泄漏检测仪由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保管,保证仪器随时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并按规定及时校正;各部门使用时要爱护使用,用后及时归还。


       第八条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同时,要设置严禁明火标识,严禁吸烟。


       第九条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暂行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报告中心领导,经批准后进行公告。


       第十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口堆放物品。


       第十一条 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严禁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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