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3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校发[2008] 2号)

(2002年5月14日第45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 [1999]10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北京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 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

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

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

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

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 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财务部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五章 教师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与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 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如因职称、职务晋升调换较高标准的教师公寓,从入住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证明材料;已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及时、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或自购住房后应主动及时退还教师公寓。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教师公寓的资格;已经入住教师公寓的,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师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直至收回公寓。

第十七条 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教师公寓;对于逾期不退还的教师公寓,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教师公寓,否则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教师公寓。

1.调离学校;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自费出国(境)留学;

5.其他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房屋占用费由学校财务部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租住教师公寓的无房教职工,五年租金优惠期满后如申请继续租住,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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